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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赤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两条是《物权法》赋予给业主、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的新规定。
业主、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的诉讼属于民诉法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限制在该小区的业主、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除此之外的案外人无权行使。
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的内容,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该集体成员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常见于:私分征地补偿款;分红或者宅基地只分男丁不分女丁;本村离婚女不分红;不合理的硬性摊派等等。
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内容,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常见有:业主委员会违规使用物业维修专用基金;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业主大会以无效表决票通过投票表决,;业委会擅作主张,没有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就提起诉讼。深圳市有两个典型的案例:一个小区业委会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输了官司业委会主任就辞职不干了;深圳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一年共打了5起官司,却输了四场官司,这些官司没有一宗是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赔偿几万元,业委会按每家每户分摊赔偿款;凡此种种,都是业主委员会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以个人名义即可提起撤销之诉。
《物权法》没有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时效。笔者认为,行使撤销权的时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即业主、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业主、集体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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