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9-03 00:29

案情:

某女士与某男士,双方协议离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如下: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分得某物业以及人民币XXXX元,双方无其也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对夫妻共同拥有的另外的几处房产,未列明,也未进行处理。双方办理好离婚手续后,男方认为还存在着未分割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女方认为已经完全分割完毕,没有列明的财产就为她所分得财产,双方起争议。

本案焦点以及法律规定:

对于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是应该依法认定为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仅于对隐匿或转移等情形下的,未知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对于在离婚时就已经明确知道的,在离婚协议中未列明的财产,在离婚手续理完成后,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婚姻法》以及解释中并没有十分明确。但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男方的要求合理合法。

律师提示: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应该明确列明财产数额,总类,以及分配方案,而不应该仅列明一方财产之后,对另一方财产不列明或笼统的写一句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给造成法律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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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15 00:49

2007年的3月,我坐上了从湖南到深圳的火车,十几个小时之后,我来到了深圳。2008年的8月,我从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转到了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经历的时间为一年半。
是的,从湖南到深圳,火车走过的路程只花了十几个小时,但是我个人却走了二十四年,二十四年也许将会是我人生中四分之一的时间,也是我很宝贵的二十四年,在那段岁月里有太多的第一次,数不清的朋友,数不清的回忆。衣不如新,人不如旧,这一直是我所称道的。童年的记忆犹在眼前,所喜欢的人都一个一个闪过。那二十四年在我身体上留下的痕迹,数不胜数,仅缝针就超过二十针,还不包括一次骨折。当然也包括了我父母的艰辛和泪水。那二十四年的时光走过了,却记住了。
耕兴律师事务所,我人生中的第一次律师执业经验给了它,在这里,我第一次的写博,自己独立的第一个案件,自己独立的第一次开庭,第一次独自起草合同,自己独立的第一笔收入……,有了一群很好的朋友同事,张茂荣律师,马成律师,欧阳姐等等,在网上认识了梁赤律师等等。我曾想,也许耕兴律师事务所会是我的一个归宿,但计划比不上变化,一些原因让我选择了离开,离开耕兴律师事务所,转到中圳律师事务所。

在中圳律师事务所又是一个开始,在这里有原本就熟识的梁赤律师,也还有一群尚待结交的朋友同事。是的,人生也许就是这样的无常,总会有别离,但是如果没有别离,又哪来的相聚?我开始了我人生中的第二个二十四年,是的,第一个二十四年过去了,那是我人生中的基础的二十四年,而接下来开始的二十四年,也许会是我努力奋斗的二十四年,也许我会成功,当然我也有可能失败,在这个世界中没有人会同情你,只有你自己看得清你自己。“一个人要走过多长的路,才能称为人?”,我喜欢鲍勃迪伦的这首歌。我总是会告诫自己,我想要的生活是什么的,然后自己应该去努力,,也许我努力了也不一定会得到,但是如果不努力一定得不到。也许第二个二十四年过去后,我会选择离开,当然,这次的离开是会是离开深圳。是的,在第二个二十四年里我把中圳当作一个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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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03 23:51

  深圳市宝安区碧水龙庭小区业主集中断供的事情,到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可能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当我们接受碧水龙庭业主的咨询,我们就相关的法律风险告之当事人,然而有很多人对碧水龙庭的业主有一个误读,本人虽然并不参与业主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然后本人作为碧水龙庭的咨询律师,我觉得有必要将有些情况进行说明:

我不知道最早是哪家媒体报道,碧水龙庭的业主绝大多数都是抄投客。我们不敢保证所有业主均为自住客,因为每一个楼盘总会有投资者,但是我们可以很负责任的说,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业主都是自住者,大多在深圳只拥有一套住房,还有部份业主买房是为了结婚,这家媒体应该没有认真的核实业主的情况,可能更多的是完全引用了开发商的某些言论。既使就是存在投资者,我想投资者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也并不违法,投资者也应该有权利维护自身权利。

业主断供并非因为房价下降而心理不平衡要求补差价,而是因为开发商不遵守规划,对部份规划没有严格执行,同时施工质量等都存在着问题,要求开发商出来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法。因为之前有说,业主大部份均为住家,房价的上涨下跌并不会给业主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买房时就综合考虑了相关的情况,房价涨到30000一平米,要居住,你跌到3000一平米,同样仍然要居住。现在的情况却是开发商在违反了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强势不愿意解决问题,才会有了之后的断供。

业主断供并不是要求政府救市,更不是威胁,而只是手段,寻求一种和开发商同等对话的权利。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说,业主在咨询我们之前已经和开发商商谈过两次,在我们介入之后,我们作为业主的代表,也与开发商之间有过一个协谈,然而开发商根本不是想解决问题,而更多的是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向业主进行“解释”,强调开发商的小区规划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我们的实质性问题提出来,却不愿意进行实地测量。可以说总是在拖时间,并且拖而不决。

所有业主都不把断供当作目的,幻想政府会免除相关的贷款,碧水龙庭的业主从来都不曾想过这一层。我们律师也一直强调,断供行为不可取,因为这是你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是购房合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法律联系,至于说开发商与银行之间是不是签有相关的担保合同或者回购合同,并不得而知,一但断供,可能会对业主以后在银行的信用系统中会有不良纪录。然而为什么业主仍然会选择断供这种极端的方式?只因为开发商太强势,业主不得已而为之,只能把断供当作一个筹码和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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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24 02:57

前段时间牛刀与徐滇庆的深圳楼市大赌局终于结束了,赌约内容以为深圳楼市711新房成交价为标,赌注那就是在《南方都市报》整版的道歉,结果出来了,表面是上牛刀赢了,但是牛刀真的赢了吗?我认同贺承军博士的一段话,大约内容是在这次战争中牛刀和徐滇庆两个都没有胜利。要我个人看,胜利的是背后那支手。

我知道这次赌局的讨论差不多结束了,但是关于深圳楼市的讨论远没有结束,深圳楼市也许在全国都会有一种标杆的意义,至少是深圳楼市率先在07年上半年暴涨百分之五十,在08年上半年再暴跌百分之三十,深圳楼市就像一个年幼的小孩子,屡次摔倒屡次又站起来,屡次站起来又跌倒。

在这个过程中,断供,救市,利好,免税,放开银行贷款等等声音此起彼伏,当然这些声音都代表着自己集团的的利益:断供的大约是一个业主;要求救市的不外乎投资客和开发商;要求免税的多了,开发商,准备购房者等;要求放开银行贷款的,一般是开发商。看得出开发商的声音远比我们强大。这一切当然都是正常的需要,这种呼喊是来自内心的,然而我却没有想到,深圳的房地产真正要用赌局去刺激或是去破迷局。

从牛徐的房价大赌局时,一个叫金焰的律师跳出来,说要约定一百万违约金,要再与徐滇庆赌房价,并且金律师肯定的说教授要赔房奴的钱,其实我倒是想和金焰律师对赌,当然不是赌房价,赌的就是如果金律师起诉能让徐教授赔房奴的钱,我就整版《南方都市报》道歉,后面作罢,觉得本来让教授赔房奴的钱就是作秀,又怎么会当真呢?

钝刀兄两次放赌盘,一次赌2010年房价均价会超过今年100%;接下来又一次放盘,这次赌的就是万科三年会不会ST。第一赌局赌注高达100万,无人接手,其实金律师如果确信房价会跌的情况下,倒可以来接下钝刀兄这个赌盘,第二个盘,针对的就是牛刀,然而牛刀却不接招。

后面又有一个叫鸡刀的,也要与牛刀对赌万科三年之后会不会ST,当然牛刀也没有接招。

其实很正常,牛刀又不是呆,喊喊口号的赌可以,但是真的要拿些钱出来赌,可能就有些麻烦,最重要的是关于万科的赌盘,牛刀有点点胜算吗?根本没有任何机会,他会做吗?

侃大哥先说楼市千年一赌,现在是10万赌政府的调查结果。当然这种打赌都无果而终。没有人去接盘。

今年又看一个贴子,这个贴子又是牛刀贴出来的,赌政府是否会出来救市。

零零总总来看,深圳房地产市场最近这几个月赌局不断,总是不断有人出来放赌盘,然而当一个城市的房地产要用赌局来破局的话,我们觉得还只是好笑这么好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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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22 01:11

今天你断供了吗?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深圳业主们的问候语,在最近断供成了流行语,包括近段时间的中央电视台,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都极为关注深圳的断供行为。在中央电视台的相关报道中,提到将会形成断供潮,而在《南方都市报》的相关报道中引用银行部门的相关说法,断供者仅为一例。这两个报道,本人都不太认同。

本律师团队的张茂荣律师分别已经写了《睁眼说瞎话 深圳楼市断供岂止一两例》以及《生于忧患 死于安乐 再谈当下的断供》两文,对其中一些情况均作了说明,我个人仅就我朋友的案件来讲一些情况。

我朋友于20085月被南山工行进行的起诉,开庭日期定在8月。根据三方所签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银行只有在借期期限内,借款人连续三期或总共六期未能正常还款,才能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而我的朋友在五月被起诉,那就意味着,在五月份之前,我的朋友至少有三期未能正常还款。而事实上是,我的朋友有连续四期未还款,而被起诉。并据我朋友讲,他并不是第一个,那么央视所提及的将至断供潮,其实可能早就在形成,只是尚未形成大浪,所以大家都无法看到在平面下能量的聚集。南都的报道官方认同的仅一例断供,报道中所提及的却并非我朋友,我不知道我朋友都已经被起诉了,是否可以被官方认同为第二例。如果真正按照《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进行逻辑推理,那我朋友可能就是第一例被起诉断供者。我对这个推断结果保持怀疑。

根据国泰君安的报告,今年我国房地产行业总资金缺口高达7100亿元,然而有业内人说总资金缺口高达1万个亿以上。我不知道哪个的推断会更加真实可信,在如今这种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什么有部份一手业主会选择断供来“危胁”开发商?从法律角度上,根据双方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开发商是作为一手业主的担保人,业主不再还供,那么开发商将同样面临被起诉的危险,这样会让开发商雪上加霜。如果再加上这部份资金缺口,可能开发商的总资金缺口会超过上述规格。业主可能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得到补偿,因为没有哪个开发商可以保证自己所开发项目中,百分百的没有一点违反规划或合同的地方,业主通过这种捆绑利益,而进来逼使开发商接受一些合理要求。为什么说是捆绑利益,因为断供,其实对业主来说也危害深重。

很多人在这种断供潮和资金链断裂,资金缺口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认为很多中小开发商将会被并购。是的,一部份中小开发商会在这种“雪灾”中死去,但我觉得更多风险的是大开发商,去年的行情,开发商占地为王,但到了今年,却转化成为现金为王,而根据我国的相关土地政策,两年之内拿到的土地不动工,有被收回的可能性,所以在去年大量拿地的基础上,为了避免土地被收回,部份开发商被逼无奈,强行开发。而大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也就更多,一个项目的投入可能高达数亿元,一但资金链出现问题,项目将无法继续,只得烂尾或者被别的公司收购。而我所接触的部份中小公司房地产,开发一个项目,赚一个项目的钱,不紧不慢的拿地,不紧不慢的开发,不储存土地,自己手头的现金量也足够开发一个项目,而不需向银行借款,这种情况下显然不会死亡。

任志强曾在凤凰卫视采访时说,他认为要分清房地产市场的冷淡和宏观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谁因谁果的关系,并且认为房地产局部的调整,不会使整个大盘都会出轨。

我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就像曾看到的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我们只是在做俯卧撑。我引到断供这件事来说,那就是深圳的断供,不会给全国造成多大的影响。

我是不太认同他这种观点,中国的房地产本来就是在良好轨道上运行的吗?拿地,违建,拆迁,有一个形象的词,很黑很暴力。我们是市场经济吗?我觉得在中国国情下,当你触及到一定底线,任何东西都是可以牺牲的,更何况开发商的利益???深圳的次贷到底有多少?肯定过百亿。但是断供的有多少?根据目前一些报道上的说,半岛城邦,碧水龙庭等都将会选择断供,如果报道消息属实,那么我想这两个小区断供的都将会过亿。

现在更有部份业主希望寻找银行的漏洞,来追求断供的合法性,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于首付有着一个限定,然而在深圳楼市高峰时期,却有着很多房产,都是通过在银行备案的合同提高成交价,最终实现零首付。本人在回答搜狐采访时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复,断供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存在着可能,但是一但进入现实操作,将会困难重重。

现在在各大网站,号召断供的人此起彼伏,如果当断供成为一种习惯,并形成风潮,受损的不仅有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等等。后果是什么?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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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21 00:21

离婚诉讼中不外乎两个争夺,一个争夺小孩子的抚养权,另一个就是争夺财产。在本人所经历的所有离婚诉讼中,鲜有会让小孩亲临离婚诉讼庭审现场的,然而在本人在阳江的一次离婚诉讼开庭,对方当事人却把女儿叫到庭审现场。

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前,我看到对方当事人并没有要求小女孩离开审判庭的意思,而审判长似乎也忽略了对方是一个未成年人,何况这次庭审有关其父母婚姻,并且其母亲还要求该小女孩出庭作证,指证其父亲不是一个好人。

然而我要求审判长禁止小女孩出现在庭审现场,作为证人,不能旁听,可以在证人作证阶段再进入审判庭。同时我说离婚诉讼是一场战争,而虽然小女孩是双方婚生子女,但是她还是一个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为了不让她看到大人之间的这种争吵,为了不让她过早的参与大人之间的战争,我建议审判长让小女孩去旁边的办公室玩一下,而不要在审判庭上旁听庭审。审判长作为女性,同意了我的请求,在要求女孩离开审判庭时,小女孩却把审判庭的门重重的摔了一下。

双方无过多的财产,主要体现在对小女孩的抚养权的争夺,因为小女孩已经年满十岁,审判长要征求小女孩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时,我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我对审判长建议让律师退庭,只留下双方当事人和小女孩,由审判长来进行询问,因为毕竟律师还是“外人”。审判长又一次同意了我的意见。

当我重新进入审判庭后,我们就抚养权达成了协议,女方再抚养小女孩两年至小学毕业,之后再由男方进行抚养,同时原本女方要求小女孩作证,来指证其父亲过错的,在我和我方当事人沟通以及和对方当事人协调下,也都没有让小女孩继续,真的不敢想像,母亲要求小女孩在法庭上指证其父亲的过错,两年后小女孩却仍然要和父亲进行生活。我不知道该母亲是如何想的。

开庭结束了,在最后核对笔录时,审判长发表了些自己的意见,当然并非庭审意见。审判长表扬我,很让我意外,说我作为一个律师,有着正义和良心,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知道如何去保护一个未成年人的心灵。我表示了我的感谢,我说这是我应该做的。表扬我之后,批评了女孩的母亲,说应该很好的注意保护一下小孩子的心灵,虽然这次争取到了两年小女孩的抚养权,但是这小女孩的选择,审判长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以后不要再灌输另类的东西给小女孩,小孩子很容易受父母的影响,何况现在这个小女孩的表现已经有些偏激,身为母亲,还要抚养女孩两年,希望注意些教育方法。语重心长,显然在这一刻,不是一个审判长在训责当事人,而是一个母亲在告诉另一个母亲应该如何教育子女。

是的,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在争夺抚养权中,我失利了,但是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我也胜利了,至少我的当事人很满意。当然我更希望,在以后我所遇到离婚诉讼这种战争最好不要让未成年的小孩一起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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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13 16:17

最近徐滇庆与牛刀的房价世纪赌局已落幕,本来这场赌局可以结束了,然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提出来,徐滇庆的打赌行为侵犯了房奴的权利,将号召深圳房奴会,起诉徐滇庆,要求其赔偿房奴的房价的差价,并且被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大规模报道,转载者更是甚众,对于这一点本人与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的博文《质疑:法院会判决徐滇庆承担“房奴”购房损失》中所表明的观点持相同意见,你要求赔偿可以,但是你的依据在哪里?然而金焰律师仍然不依不饶,我还听说在金律师在《南方都市报》上放出赌局,要和徐滇庆再订立合同赌一把。赌博行为被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这种赌博的民事行为本来就是无效,哪来的再订赌局?并且听说他现在在积极联系牛刀,商讨起诉。

那些都在其次,更让本人惊奇的是,本人在深圳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中的信息检索中,在律师事务所的检索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名录,并没有发现有金焰律师的名字;同时在律师名录检索,并没有发现在深圳注册的律师并没有金焰律师其人。如果上述信息收录是真实且完整的话,金焰律师你已经侵犯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权,当然你也侵犯了深圳律师的名誉权,因为你的言行,让公众对于律师的专业性产生了怀疑。并且想问一句,你到底是李逵还是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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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08 22:11

为什么城中村的改造需要律师的配合以及需要请专业的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现在就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专业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进行简要的述说。本人认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律师能参与以及提供帮助的问题众多,今天仅提出五个问题,进行说明,其他问题留待改日说明:

(1)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确认;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到补偿面积,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大部份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是还尚有一部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而显然国有部份肯定得不到补偿。同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确认,有利于补偿的实际到位,将补偿发放到实际权属人手中,防止重复补偿,也更有利保障被改造方的权益,因为地上附着物就包括建筑物,和绿地等等。

(2)政府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

只有签订了相关的改造框架协议,才使得改造者的地位得到确认,同时也是确认该改造计划的性质,因为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有着明显不同,同时就地价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办理,均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优惠,而律师的介入帮助起草相关的改造协议,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关系。

(3)拆迁改造主体资格的确定及拆迁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实体;

因为拆迁涉及到后面项目的改造,拆迁是改造的基础条件,以什么主体去办理拆迁许可证,以及如何办理,这些过程,均可以由项目负责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以及协助办理。

(4)村内股份制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及与其他机构合作;

如果由村内自行组织改造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改造的话,那就涉及到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利益如何分配,以及在开发过程中,谁为主开发,谁作为配合方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以及出现一些情况下责任如何承担,这可能都是项目律师需要在开发之前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所做的工作,同时这个中间还涉及到可能双方律师的一个变判过程。

(5)村外其他机构参加城中村改造竞标或挂牌过程;

因为村外其他机构参与城中村改造,用的是招标或挂牌形式,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包括一个招标书的制作,以及后面一但招标或挂牌成功后还有一个协议的签署过程,而这个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较多,同时协议标的比较,应该由专业律师全程参与,更有利于权益的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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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08 00:16

  深圳是全国第一个所谓的消除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其实还有遗留的问题尚未解决,包括城中村的问题,城中村是所有城市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只是情况会有所不同。在深圳来讲,城中村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在这个角落里龙蛇混杂,深圳很多的公司老总最初都是从城中村的租赁房屋中走出,也有很多的犯罪情形发生。深圳市政府早就开始了城中村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仅就深圳的城中村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目前深圳市关于城中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然而这些问题,均只是对于城中村的改造进行了一些整体上的把握,却没有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述说。

    城中村的改造主体限于深圳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被补偿的主体是在城中村居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具有深圳户籍的成员,包括在村内合法拥有住宅的其他居民。对于被补偿主体,包括的不仅是原住民,也有可能包括外来人口,却在城中村拥有合法住宅的人,所谓合法住宅,是否包括买卖的农民房?本人认为要看该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是城市户口的人,是禁止买卖农民房的,这种情况下,买方显然无法得到补偿,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因为这中间还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以及出现补偿情况下,收益归谁所有的问题。补偿方式也分几种,第一种是置换方式补偿,但是置换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超过部份只能货币补偿,第二种是直接货币补偿,第三种就是置换与货币补偿结合。然而与内地有所不同的是,之前在内地所接触的一般当地政府都会出台一个补偿意见,对于建筑物如何补偿,青苗如何补偿,都会有明文规定,当然这更多的是保护政府利益,政府的权益会得到重大的保障,然而在深圳市我并没有找到相关的规定,在上述所列明的文件中,都只是说要改造方与被改造方进行商谈,并用书面协议固定下来,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政府走在中国前列,真正保障了权利人的物权,至少没有强拆这一规定。然而谈判那么会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也许多补偿一百块钱一个平米,多补偿出去的钱可能就要用亿来计算。

    对于城中村的改造的目的就是空出土地进行重新建设,土地一但空出,重新开发,就存在地价的补偿问题,就目前的规定来说,政府是根据规划所最后批准的容积率来进行地价规划的,根据所批准的容积率来进行分段收费。同时对于城中村的改造的改造方的限定,除非是经政府部门同意外,村内原本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准参与进行改造,并且如果是外有的单位改造,区政府应当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这一点上是为了避免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果由原有股份公司进行的话,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为毕竟股份公司会争取其股东的权利的。

    以前仅是对于城中村改造中一些法律规定进行初探,在后面可能会说明一些律师在城中村中改造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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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02 23:34

  钝刀 2008-6-30 9:56:45

先生是律师。应该探讨牛刀是否涉嫌侵权,是否触犯法律?我们在这里探讨。发表自己的观点,不可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能否写一篇文章分析一下,从牛刀对万科的诋毁,分析一下搏人不应突破的底线?

 

最近我写了一个贴子是评说牛刀先生的一个贴子的,只因为想反问一牛刀先生说万科为什么挺不过三年的,然而这个贴子却引起众多人的评述,有骂的,也有部份赞同的,但骂着居多。其中有一个网友想要我探讨牛刀是否涉嫌侵权,是否触犯法律,以及想要我分析一下博客是不是不应该突破底线。

这是一个难题,本身来讲,现在的网络侵权就比较多,对于侵权的界定就比较模糊,何为底线?说实话每个人的底线都不一样,所以我只能谈谈我个人的看法,如果有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斧正。

我个人认为牛刀先生的行为应该侵权了,为什么这么说,我做以下分析,首先从我国民法实践过程中侵权的构成一般通用四要件说,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本次牛刀先生的贴子认为万科挺不过三年,如果只是做一种有理有据做的推断或者猜测,那么牛刀先生的贴子显然少的也就是理和据,完全所有的论断的都是建立在一种本身的推断基础上,那么牛刀先生的这种论断行为应该认定为违法。

损害事实,我们把牛刀先生看做是一个在中国楼市颇有影响力的人,这一点从搜房博客就这万科挺不过三年这一博文点击量过万可以看出,虽然牛刀先生这一贴子可能不会给万科造成实际经济上的损失,但是有一点有说明的是,万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至少会引起部份人对于万科的看法,我觉得这种影响就是对万科声誉的一种损害。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是有那一贴使得成科声誉受损,这种因为关系显而易见。

行为人的过错,牛刀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见这种效果的出现,同时牛先生故意发贴为之,我们应该认定牛刀先生有故意行为,在该贴子的发贴上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就我个人认为牛刀先生的这个贴子存在有侵权的行为。

虽然牛刀先生有一定侵权行为,但是万科是否就能诉之法律,我认为存在障碍。为什么这样说?万科作为中国房地产的行业老大,很显然承担了同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被人评述就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公众企业有更多的容忍义务,所以我个人认为牛刀先生的言论有侵权但并不超过限度。

由此引申出,所有的网民的言论是否可以超过道德和法律底线。我认为如今网络上有部份暴民,可以从我文章的点评中发现,有一部份网民已经超出了对文章本身的评论,而转为了人身攻击甚至于是侮辱,这一点是不是合适,我想不用我过多的论述。网络是一个表达大家自由观点的地方,因为我本身是做法律类工作的,我们进学院老师就告诉我们: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是我觉得这种权利是有限制的,你可以根据表面现象作合理推断,你也可以有理有据的论证,但是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这就是网民应该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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