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7-13 16:17

最近徐滇庆与牛刀的房价世纪赌局已落幕,本来这场赌局可以结束了,然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提出来,徐滇庆的打赌行为侵犯了房奴的权利,将号召深圳房奴会,起诉徐滇庆,要求其赔偿房奴的房价的差价,并且被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大规模报道,转载者更是甚众,对于这一点本人与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的博文《质疑:法院会判决徐滇庆承担“房奴”购房损失》中所表明的观点持相同意见,你要求赔偿可以,但是你的依据在哪里?然而金焰律师仍然不依不饶,我还听说在金律师在《南方都市报》上放出赌局,要和徐滇庆再订立合同赌一把。赌博行为被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这种赌博的民事行为本来就是无效,哪来的再订赌局?并且听说他现在在积极联系牛刀,商讨起诉。

那些都在其次,更让本人惊奇的是,本人在深圳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中的信息检索中,在律师事务所的检索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名录,并没有发现有金焰律师的名字;同时在律师名录检索,并没有发现在深圳注册的律师并没有金焰律师其人。如果上述信息收录是真实且完整的话,金焰律师你已经侵犯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权,当然你也侵犯了深圳律师的名誉权,因为你的言行,让公众对于律师的专业性产生了怀疑。并且想问一句,你到底是李逵还是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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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7 02:27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了一定的时间,虽然我不是很想对这部法律的进行过多的评判,仅仅就自己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提出一些个人的疑问以及所碰到的相关情况。

很多的企业主把《劳动合同法》妖魔化,而很多劳动者把这部法律却引为圣经,就我个人来说没有必要妖魔化,但是有一个事实,那就是企业主的营运成本增加了20%。根据温州的相关报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有高达数百家的企业注销。而就本人接触的劳动仲裁部门来说,劳动仲裁数量在数倍的增加。

我不否认当初这部法律的出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的保障,也是为了使得劳动者的收入有所增加。然而我们所看到的现实状况是什么?中小企业不停的关门走人,使得原本的就业机会失去;很多并不关门的企业却也在缩减生产单位,同样压缩的也是就业机会;原本有想法扩张的企业,却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不再想扩张,原本可以增加的就业机会就减少了。别的不说,就说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就是如此,原本可以还勉强扩充个一两条生产线,现在却完全没有任何想法,甚至还有想减少生产线,增加外发加工的产品。劳动者的收入是否有增加呢?劳动部门劳动仲裁数量数倍的增加,至少反应了一个问题,就是和以前相比,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更加紧张了。加班时间肯定相对以往来比会少很多,使得原本很多想加班的劳动者却无班可加。我的顾问单位至少就是明确要求周六日不得加班,那么原本想加班的劳动者,周六日却不得不在宿舍里或大街上闲逛,这是否会加剧社会问题的出现,还有待时间考验。我的顾问单位,现在是如果有过多的订单来找厂生产,宁肯拒接也不增加加班的时间,因为周六日的双倍工资实在是无法承受的,一但接下订单,一加班下来,反而亏本,还不如不做,企业的收入也会随之减少,。

深圳的中小企业转移或注销的数量我没有拿到相关的数据,无法判断,但是我知道富士康等大企业也在准备外迁。我不是很清楚深圳市政府的目的是什么,也许深圳市政府想把深圳打造成一个高科技的城市,如同美国的硅谷一般,无工业污染,却有着高效益的企业,然而这可能只是深圳市政府单方面的意愿,一个高科技的产业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深圳的人才支撑在哪里?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北大?清华?复旦?或是中山?但是我知道凭深圳大学肯定是不够的,或者说得直白点,就是凭深大还不行,并且深圳户口制度某种程度上还有歧视,我想硅谷是不会拒绝来自任何地方的人才的,总不可能会有美国的城管或巡防员在我加班回家时查我的暂住证吧。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富士康是属于高科技产业的,反倒是比亚迪的汽车工业这种重工业,可以考虑让他离开。

我不知道别的单位是否一样会出样类似的情况,但是我的顾问单位却出现这种企业和员工都受损的情况,到底是我作为法律顾问的没有控制好风险,还是根本就是我没有办法能控制的?所以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想,到底《劳动合同法》要保护的是谁的权益?增加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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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3-31 11:19

十分有幸成为青年律师的特邀代表参加律协的代表大会,也有幸目睹了深圳大律的风度,在参会的同时,也发现律师的独立精神。
在中国,律师参政议政是不被看好的,也不受重视的,相比大部份国家,参政议政的大部份为政法人士来说,我们国家律师在国家权利机关和议政机关的人数少之又少,有个十几个人,都会欣喜,有了,说的话也人微言轻,因为律师机构没有一个强大的“爹妈”,自然没有人重视,政府部门也常常对于律师回避不及,哪个领导都不喜欢律师逮住机会了,就滔滔不绝,大有将本来是向领导反应情况或说明问题变成法庭辩论,根本无其他人插嘴之余地。领导都是鼻孔朝天的,哪里受过在律师鼻孔底下出气?所以说律师虽然独立,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法治精神,但参政议政总是不被看好的,这一部份是律师天生的表演欲望和职业病所造成的。律师的极难控制,这是在一部份人心里的看法,谁知道站在台上的律师说出的下一句话是什么,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不让律师说话。
律师代表大会总不可能不让律师说话吧?但是中间的过程比较曲折,只闻原本是有想法不让律师说话的,但是后面在争取下,没有办法,不得不让律师说话。这样,我就看到了律师让律协领导难堪的一面了,从程序违法到实体违法,从形式到实质。一个关于提前还款五百万银行按揭的预算报告,让主席团都有点难堪了。这让我看到了律师天生独立精神的一面。
但是律师也太独立了,所以有的律师过于自私,这是我的看法。为什么会这样说?中餐过后是每个小组的分组讨论时间,每个小组是三十九个律师,分组讨论的时间是90分钟,如果每一个律师都要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的话,那每个人的说话时间不得超过二分钟,表达观点既可。然而在我们小组,自私的律师出现了,并且不只一个。有的律师口若悬河的说上十几分钟,完全把这九十分钟当作了自己的舞台,没有考虑过后面的人,在分组小组长打断了数次,提醒了十数次的情况下,有的律师仍然要长篇大论。在明确提出如果赞同前面律师的观点,提出赞同就可,而不需要仔细说明,但有律师仍然在说同意的同时,说为什么要这样,这根本就是职业病的表现了。最好的结果就是,我们小组用时最多,120分钟,却仍然有数位律师没有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因为整个代表大会都在等我们小组,我们不得不放弃。
是的,我们看到了律师独立精神,但是有时过于独立就是自私,最重要的是在别人反复提醒下仍然自私,这如何让人忍受?每一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但这一个舞台也不仅仅只是你一个人的。是的,“我虽然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是“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让你自己权利得到保护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别人的权利?当然这只是我看到的我们这一组的一些现象,听闻别的小组都能在指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不卑不亢,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尊重了他人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律师独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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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3-11 11:08

当广州许霆案成为两会的一个讨论焦点时,我不得不佩服媒体的力量,因为是它们把一个原本简单案件抄作到最高权力机关的桌面上。虽然有量刑过重,但就本案的事实来说,我认为没有太多的争议。然后让我感到十分震惊的是,今年我所看到的这条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本来如果是别的学者说这种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最高院的副院长来说这种话,我觉得已违法了。因为下属的法院都归最高院管,而作为最高院的副院长,更是掌管了解很多法官的升迁大权。而在本案最终判决尚未作出之前,作为最高院的副院长站出来,对一个案件进行评论,公开点评原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盗窃金融机构不合适,一审判无期明显过重,这与《法官法》以及我们所崇尚的司法独立精神相违背。司法独立,也是就审判法官的独立,说实话,姜院长这么一说,如果我是现在该案再审的法官,我如果维持原判,我是觉得有压力的,虽然我觉得一审判无期并没有错。
社会效果??这好像不应该是一个法官所应该考虑的,作为一个崇尚法律的人,唯一的准则应该是法律至上,同时有法必依,当有法律时,法律是我们判断一个事实,判决一个事实的唯一标准。社会效果这不是一个法官所应该来考虑的事实。至于说如果再审法院要判无期,但是认为情况特殊,让最高院批准,在法定量刑情节下量刑,那也是遵从法律的表现。
所以我就在想,姜院长,许霆已经违法了,你又何苦来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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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1-30 14:43

前段时间受理一个案件,是我的一个学弟与比亚迪公司的一个劳动纠纷,事情简单,就是在试用期间,我的学弟要求离开比亚迪公司,而比亚迪公司要求其支付2万的违约金,才肯让返还其档案,让其迁出户口。

对于有些人来说2万的违约金算不上什么,但是对于一个才从学校毕业的学生来讲,2万的违约金,是一笔不小的钱了。学弟在跟比亚迪协商过几轮以后,没有办法再沟通下去,就找到我这个在深圳做律师学长,希望能给他一些帮助。

我一向对于劳动案件不是很感兴趣,首先法律规定复杂不说,更重要的是时间周期都会特别长,仲裁,一审,二审,这样下来,差不多一年才能完成整个案件。同时收费来说,也无法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但是因为是学弟的案子,身为学长,无法拒绝。

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就只存在于一个试用期离开公司,是不是要缴纳违约金的问题。

法律的规定:在试用期,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就我的理解来说:随时,也就是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任意解除权,那么作为公司,是不能设定障碍,来否定劳动者的这种任意解除权了,否则那就是违背的法律的精神。

我发了律师函给比亚迪公司要求协商,同时打电话给人事处,希望能平和的解决这个事件。比亚迪拒绝了。11月底开完庭。

开完庭后,和比亚迪公司之间又有一个协商的过程,然而因彼此双方差距太大,而无法达成共识。

前几天比亚迪公司人员打电话给我,希望能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我们的条件进行。并且于元月十八号可以去签署,签署前我们把协议发过去看看就可以了。

事情终于可以解决了:其实比亚迪公司的方法是正确的,如果双方和解,对于后面的事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要是以裁决/判决的形式进行确定,那么对于以后的所以类似事件都有了强制力的约束,那么所造成的影响就是巨大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我的理解,应当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却在我们达成协议前已经作出.后来仲裁书我看到了,仲裁委支持了我的意见,试用期不用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对于拖欠的工资也需要比亚迪公司支付.因为都和比亚迪达成协议了,虽然还只是口头上的,并没有签署,我也不想再去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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