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将其名下正在按揭中的物业,通过某中介公司,以X万元的价格售予乙。因为甲名下的物业有按揭,所以要进行赎楼。甲明确提出要求乙方代为出钱赎楼,乙方有答应,中介也在场见证。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并未实际明确由谁来进行赎楼。双方履行了一部份前置程序,甲也办好了全权公证委托。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甲接到了乙方发出的律师函,要求甲方在接到律师函后七日内进行赎楼,甲方未予理睬,认为当初双方有约定是乙方赎楼。后七天时间期限到,乙方起诉至法院,因为甲方没能赎楼,买卖不能继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律师点评:本案中,其实双方对于赎楼是进行了约定的,只是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是等到双方起诉争是,中介方不愿意提供有利于甲方的证言,对于赎楼的约定,中介方说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没有约定时,要出售物业,让物权保持完整性,那就是你甲方的责任,所以法院按照这一点判决甲方败诉。
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确,或者对于原来双方口头上的约定,并没有在签订合同时,订立到合同中去,完全是抱着一种信任的态度去处理事情,当然这种情况下没有出问题则好,一但出现问题,没有别的证据进行行辅助证明的话,无法证实当初双方的真实约定,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提醒大家,签合同时,先小人,后君子,所有的约定都在合同中列明,不要完全依赖口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