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2-17 23:24

在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一个关于一手房的开发商迟缓办证的案件:

合同中间约定很明确,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违约金。我们的仲裁请求也就是要求支付违约金。问题来了:就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仲裁委的意见,违约金的时效是按天计算的,也就是每一天的违约金都有一个诉讼时效,也就是如果当事人需要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话必须按天催告。而本人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有一个起始时间,也有一个计算到什么时候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按天进行催告不现实,也不合理,应该把违约金作为一个整体,从计算到终止的那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然后仲裁员说这是仲裁委员会的意见。我只能在庭审中表达了我的意思,但我知道仲裁结果应该是仲裁员所说的那样。

    本人就该点想和仲裁委员会商榷,为什么整体计算的违约金要分段计算诉讼时效,这明显不利于买房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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