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3-11 11:08

当广州许霆案成为两会的一个讨论焦点时,我不得不佩服媒体的力量,因为是它们把一个原本简单案件抄作到最高权力机关的桌面上。虽然有量刑过重,但就本案的事实来说,我认为没有太多的争议。然后让我感到十分震惊的是,今年我所看到的这条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本来如果是别的学者说这种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最高院的副院长来说这种话,我觉得已违法了。因为下属的法院都归最高院管,而作为最高院的副院长,更是掌管了解很多法官的升迁大权。而在本案最终判决尚未作出之前,作为最高院的副院长站出来,对一个案件进行评论,公开点评原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盗窃金融机构不合适,一审判无期明显过重,这与《法官法》以及我们所崇尚的司法独立精神相违背。司法独立,也是就审判法官的独立,说实话,姜院长这么一说,如果我是现在该案再审的法官,我如果维持原判,我是觉得有压力的,虽然我觉得一审判无期并没有错。
社会效果??这好像不应该是一个法官所应该考虑的,作为一个崇尚法律的人,唯一的准则应该是法律至上,同时有法必依,当有法律时,法律是我们判断一个事实,判决一个事实的唯一标准。社会效果这不是一个法官所应该来考虑的事实。至于说如果再审法院要判无期,但是认为情况特殊,让最高院批准,在法定量刑情节下量刑,那也是遵从法律的表现。
所以我就在想,姜院长,许霆已经违法了,你又何苦来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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