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04-13 02:01
因为最近楼市的冷遇,很多开发商开始用降价的方式来争取业主,更有某开发商突出奇招,直接补偿以前高价买房的业主,或被装修,或直接还钱。然而这只是某一开发商的行为,针对更多的没有采取行动的开发商,他们的业主开始在想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了,有的拒付银行按揭款,以试图给开发商压力,或更有甚者,直接用诉讼方式解除。
那么,对于高价买房者,针对开发商的降价行为,是不是可以要求返还差价呢?有幸在《南方都市报》上看到四月九日第二版的一篇推荐文字《购房者要求“差价补偿”有法可依》,认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差价,本人认为该文字有不妥地方。
从房地产的买卖来看,其经过了众多环节,是完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比较后,再和开发商签定相关的合同,签定合同各方均为行为能力者,所以其合同无法从某一个角度上面进行否认。
然而最重要的就是价格问题了,房产的价格,是开发商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制定的,有其市场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得到了业主的认何,不可否认,在一定的阶段中,房产的价格是暴利,《南方都市报》上文字的着眼点就是价格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这一点我是认可的,因为在我2007年时的一篇博文中明确就指出过,房价完全可以通过物价局进行核准,这中间有一定的不作为。但是在物价局没有进行核准前,其价格是双方的确认,所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也于法无据。因为一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的话,那么在2006年时销售的房屋,开发商是否又可以要求业主来补充价格呢?显然这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这都是市场行为。
当然有的也不绝对一尘不变的,如果开商在进行销售时,就有会保值条款,或承诺不会降价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商得到补偿,然后本人在从来以来尚未见到相关的承诺书。
发表于 :2008-04-08 23:10
当一个新楼盘开发成熟到一定的程度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始进行预售,预售所签定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这个版本合同因为是国家版本,所以对于买房者的权益都会有相关的保证,然后往往开发商,会在预售合同之后,还有一个补充合同,然而这个补充合同会对买房者的权益会有损害,笔者就目前自身所接触到的部份补充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1、 按揭责任。
因为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确定按揭责任是在哪方,一但无法放贷,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所以往往被充合同中会明确,卖方不负责按揭,一但无法放贷,那买方要不就补齐首期款或一次性付清所有楼款。
2、 对于车位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但没有对车位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归所有的业
主所有。开发商往往会在补充合同中约定,车位等其他相关权益归开发商所有。以保障开发商的权益,按深圳现有状况,一个车位的价格不下于一T住房。
3、 交楼。
交楼如何交,如果确认?同时对于配套设置的交付等等。在补充合同都会更加明确,往往买方不得拒绝收楼,同时对于配套设置在补充合同中,常常不用与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
4、 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的确定,常常在补充合同中,会约定直接凭气象台的发布资料就可以做为
不可抗力的证明资料,而对于该台风或暴雨是否真正的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可以完全不用管。
5、 面积误差。
根据〈预售合同〉中的规定,当误差达到多少,可以由卖方承担,误差达到多少买方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然后在补充合同中,却往往这条会变改得面目全非,既使达到相关的面积,要按照规定,多退少补。
6、 宣传资料。
根据〈预售合同〉的规定,广告等宣传资料均视为合同的一部份,然后在补充合同是却对这一点会删除,因为常常有开发商会虚假宣传,一但广告等宣传资料也视为合同的一部份,那么开发商可能面临双倍赔偿。
以上仅是我个人所接触的部份,欢迎大家补充。
发表于 :2008-04-05 01:56
深圳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现在已经无农村户口,然后就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过程中,有众多的遗留问题,包括很多集资房的问题。
因为中国国家体制的问题,当初很多国有土地都被转化为单位土地进行修建房屋,而分配给单位职工或员工进行居住,而很多国有单位就直接将建好的房屋买卖给个人。因为土地的性质,所以很多单位都无法将房屋办理分户产权。同时因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以前土地管理尚不严格的情况下,也拿下了一部份土地,修建集资房,但因为土地规定用途,而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这两种情况使得市场上出现了数目众多的集资房。然而随着住户对于权力的要求,集资房的分户办证变得比较紧迫。
分户办证,就牵涉到一个土地使用费的补偿问题,只有补交了相关的土地费用,分户才能变成可能。然而就土地使用费谁来进行补偿?开发商?还是住户自身?
就目前我所接触到的进行说明:
1、 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相关的补费办法。
有种情况是,开发商当初在买卖房产的时候,虽然是集资房,却以并不明显低于市场商品房的价格买卖给所有的住户,但这种情况下,因为当时无法办理产权,那么在合同中就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在时机成熟或合适的情况下,将会变理分户的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其实该责任是由开发商来进行承担的。
也有的情况就是因为开发商当初买卖房产时,明确告之是集资房,也明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产买卖给住户,所以就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住户来自行承担该费用。
相对来说这两种情况下,很容易确定谁来补偿相关的费用,因为约定明确。
2、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一种:以市场价格来进行发售。我们认为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应该是由开发商进行补偿相关的费用。
二种:明确说明是集资房,以非市场价格来进行发售,那么我们认为可能这需要住户自行承担相关的土地费用。
三种:明确说明是商品房,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有承诺是商品房,那么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关的土地费用的补偿。
四种:没有说明房地产性质,用低于市场价格的性质来进行发售,我们认为这其中可能就需要双方共同来进行承担。
2001年,深圳市曾有发文,对于集资房问题,补交25%左右的土地使用费,就可以办理分户产权,该文适用于2001-2003年,而这中间,又涉及了一个该文件适用时,谁应该承担相关的告之责任问题。
当然,以上众多种情况,并非是死板的,因为本身在集资房的买卖过程中,就存在多种情形,我这里只是做简略的归纳,并不一定百分百正确,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带齐资料,找到律师,然后面谈,这样得出来的结论才会比较正确。
发表于 :2008-03-31 11:19
十分有幸成为青年律师的特邀代表参加律协的代表大会,也有幸目睹了深圳大律的风度,在参会的同时,也发现律师的独立精神。
在中国,律师参政议政是不被看好的,也不受重视的,相比大部份国家,参政议政的大部份为政法人士来说,我们国家律师在国家权利机关和议政机关的人数少之又少,有个十几个人,都会欣喜,有了,说的话也人微言轻,因为律师机构没有一个强大的“爹妈”,自然没有人重视,政府部门也常常对于律师回避不及,哪个领导都不喜欢律师逮住机会了,就滔滔不绝,大有将本来是向领导反应情况或说明问题变成法庭辩论,根本无其他人插嘴之余地。领导都是鼻孔朝天的,哪里受过在律师鼻孔底下出气?所以说律师虽然独立,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法治精神,但参政议政总是不被看好的,这一部份是律师天生的表演欲望和职业病所造成的。律师的极难控制,这是在一部份人心里的看法,谁知道站在台上的律师说出的下一句话是什么,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不让律师说话。
律师代表大会总不可能不让律师说话吧?但是中间的过程比较曲折,只闻原本是有想法不让律师说话的,但是后面在争取下,没有办法,不得不让律师说话。这样,我就看到了律师让律协领导难堪的一面了,从程序违法到实体违法,从形式到实质。一个关于提前还款五百万银行按揭的预算报告,让主席团都有点难堪了。这让我看到了律师天生独立精神的一面。
但是律师也太独立了,所以有的律师过于自私,这是我的看法。为什么会这样说?中餐过后是每个小组的分组讨论时间,每个小组是三十九个律师,分组讨论的时间是90分钟,如果每一个律师都要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的话,那每个人的说话时间不得超过二分钟,表达观点既可。然而在我们小组,自私的律师出现了,并且不只一个。有的律师口若悬河的说上十几分钟,完全把这九十分钟当作了自己的舞台,没有考虑过后面的人,在分组小组长打断了数次,提醒了十数次的情况下,有的律师仍然要长篇大论。在明确提出如果赞同前面律师的观点,提出赞同就可,而不需要仔细说明,但有律师仍然在说同意的同时,说为什么要这样,这根本就是职业病的表现了。最好的结果就是,我们小组用时最多,120分钟,却仍然有数位律师没有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因为整个代表大会都在等我们小组,我们不得不放弃。
是的,我们看到了律师独立精神,但是有时过于独立就是自私,最重要的是在别人反复提醒下仍然自私,这如何让人忍受?每一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但这一个舞台也不仅仅只是你一个人的。是的,“我虽然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是“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让你自己权利得到保护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别人的权利?当然这只是我看到的我们这一组的一些现象,听闻别的小组都能在指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不卑不亢,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尊重了他人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律师独立精神。
发表于 :2008-03-28 18:03
我开始要重新审视一些东西,我曾经在我才来深圳不久的时候写下一篇文字,我碰到了深圳好人,然而在我随后在的生活中,我碰到的却是太多的不如意,骗钱的,偷手机的,下T的,欠了律师费不给的,等等,我常常在想,也许好人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会碰得到,然而就当我开始对一些美好的东西失去信心的时候,我却发现深圳的好人一如既往的存在。
昨天,在华强北,赛格群星购物广场那里,我从客户那里下来,然后就坐在前面的椅子那里打电话,打到情急之处,就起身然后到处转着打,当时在椅子上坐时把一个文件就放在了椅子上面,等到一个小时后,电话打完了,人也准备走了,却把那个文件遗忘了,然后坐车离开华强北到罗湖,然后可笑的是,我就是到了罗湖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文件丢了。直到捡到我东西的刘小姐打电话给我,我才记起有一个文件丢在了华强北。
我真的应该把自己臭骂一下,把一个重要的文件丢了,却不自知,一直要等到别人打电话给我才会知道。同时我更多的是要感谢刘小姐,因为是她,把对她没有任何用处,却对我十分重要的文件,捡起,返还给我,就像我在上次碰到好人时说的,好人一生平安,我也祝福所有的好人,每天都开开心心。
发表于 :2008-03-26 20:54
随着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一手新房的房贷也受到了冲击,然而根据深圳现有的状况来看,通常百分之八十的客户都会选择按揭付款的方式。然而通常在买房时售楼处都会告之客户预计大约可以贷下多少款,客户都会根据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告之,而来确定自己的付款和是否决定买房。
然而现在会碰到的情况,有时候银行根本无法按照售楼处的预计支付按揭款,如果客户有多的现金,会选择补齐首期款,而一但客户无法补充首期款,该房款无法继续支付,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第六条贰的规定按揭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小写 ),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在本合同中却没有对于如果银行贷款下来的责任如何承担进行分割,本来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支付价款的义务在客户,那么一但银行贷款无法支付应该是由买方进行承担。然而在合同却约定有首期款,同时也确认其他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的情况下,也就是买卖双方都确认了支付数额和支付款项的方式,所以如果非双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支付,那应该由双方共同来承担。
但是现在通常开发商会在一个补充协议中回避掉这一责任,就是通常另行约定,如果一但银行无法按照预计的放款,买家应该补齐首期款。而一做法,就增大了买方在支付首期款上的责任。
然后就是在被充协议中有开发商不进行协助的条款时,然后在买楼时,售楼处同样会告之客户说,可以贷到几成,同时也保证会贷到几成,但在合同却没有体现,售楼处工作人员有误导的意思,最好的做法就是让开发商另行出具承诺书,一但无法按照承诺的贷到七成或八成,那开发商应该退还首期款。
发表于 :2008-03-23 23:14
随着市场的一路走冷,深圳楼市一路下滑,按照目前笔者的统计,一般的楼市按照2007年的六七月份来比,二手房的房价有下降二三成左右。然而就是在这二三成的降幅之下,仍然没有太多买家有购买欲望。然而另一种声音开始出现:“楼市的价格开始在回暖,全国其实也就是广州的楼市在降价,北京上海的都在稳中有升。”我不知道这种声音来源的真实性,因为我本身不处在上海,更不处在北京,所以也不明白在那个市场的感觉,然而就我所感受到的深圳市场来说,和报纸上所说的,有所不同。
有几个朋友是在高位时进去炒房的,而现在的后果就是银行信用卡透支高达数十万,原本想用来炒作的几个楼盘,没有能及时出手,现在自己成了房东,每个月偿还着不少的银行按揭和信用卡还款,压力巨大,有几个楼盘他想在市场价格下放血十万出手,然而却找不到下家接手,很是郁闷。他想通过我的途径给他找一个买家,看是否有合适的买家想出手。然而我说我朋友现在仍在观望,他也很无奈,说现在大部份的人都抱着这份心态。所以现在二手房市场,炒家急于脱手,大放血,香密别墅的主人不是放血甩卖吗?买家呢,都保持着良好的心态,观望,你不降到6000我不出手。
我一买新房的朋友,来请教我,看买新房时要注意的有些什么方面,我给他提出我的意见,认为预售合同问题不大,主要是关于补充协议中的问题,果然,在补充协议中就明确写明,开发商不负责贷款,然而在我朋友买房时,售楼处的人,却信誓旦旦的说保证会贷到八成,却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我建议我的朋友,要他们写一个承诺书最好,我这只是建议,我当然也告诉我的朋友,不要抱太多的希望。为什么我要我朋友不抱希望,因为我曾有一大学同学,同样是一法律专人,在2007年4月买房时,他提出合同都是霸王条款,得到的就是售楼处的一句话:你可以换一家别的公司看看。然而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是,开发商竟然开了一个承诺书给我朋友,并且承诺如果贷不下来,退还定金。这很是让我惊奇,但也说明现在新房是买方市场了。梅珑镇,万科五园不都是有惊人之举吗?
政府部门,听闻在2008年将投放更多的微利房,虽然我辈尚无条件申请,但不停的投放,至少可以让商品房的价格不至于如此高。
我远没有看到北京上海的明降实升的效果,当然这也许是开商的手笔,为了更好的让房价涨上去,当然也可以是现实,但是就目前我们所经历的深圳市场来说,尚是冷峻的市场,冷峻的人。
发表于 :2008-03-20 23:02
甲将其名下抵押在银行做按揭的某物业以XX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而该物业除银行抵押外,尚有某人民法院查封在册,合同约定双方都清楚明白该物业所处的状态,同时约定在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甲应该拿钱解除抵押和查封。后房价一路上涨,甲不想再将该物业售给乙,认为签订合同时该物业在抵押并且有法院查封,合同应属无效,而乙认为合同有效,双方起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本案中就是关于抵押房产和法院查封的房产,签订相关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房产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才得转让,甲将抵押房产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才可以转让,误以为合同签订无效,这是对法律的误读。甲乙的合同经他们双方签字已经生效。而本案中为什么约定赎楼,以及解除查封等,也就是说要解除抵押,查封,在进行物权变更时,而不需要银行和法院同意。
发表于 :2008-03-19 00:11
中天置业事件对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影响巨大,同时也影响到了一部份业主的成交,有一部份客户的问题,银行方面已经做了解决,本律师和以及我们顾问团的成员,都曾对那些问题作出来报道,也不再重复。然后有一部份业主与客户之间的问题是银行没有解决的,然后却实际发生的,例如买家支付定金给卖方,卖方签收后放在中介方托管的。
就本律师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南山法院就公开审结过一起,判决书的内容是卖方收受的定金,应该由卖方返还给买方,但是因为该笔定金在中天置业公司托管,所以应该由中天置业公司直接返还。就目前中天公司的状程来看,就是实际判决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因为该判决是一审判决,不清楚买方是否上诉,本律师将继续关注。
本律师就一审判决来说,有不适当的地方,我认为应该由卖方承担该损失,为什么?托管在中介方是卖方与中介方的另一个托管合同,而买方与卖方之间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不应该由托管合同的另一方来直接承担,因为合同有明确的相当性,而一审判决由中介方返还定金给买方,破坏了合同的相对性。
发表于 :2008-03-16 11:39
最近看《南方周未》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期(2008年3月13日)的一篇文章,第15版的《宋庄案还在开庭》,其中主要写到关于农民房买卖的效力以及后果问题,虽然文中案情发生在北京,然后我觉得本案对于深圳有着同样深远的意义,深圳作为一个成农村城市化的城市,留下了无数的农民房,同时就我们目前所接触到的情况来看,深圳农民房买卖,也成为房产交易一个主要方面,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律师,认为有必要对于农民房的买卖作一些议论。
根据“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二中院,最终认定,农民房的买卖最终无效。为什么会有本案的出现,就是因为本案所发生的城中村,已经整做规划,要进行改造拆迁,会有一大笔的拆迁赔偿款,而当地的农民看到实际情况,进行反悔,要求判决房产买卖无效。
本案的实际影响,就直接导致同村的另外十二户村民准备进行诉讼,也要求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无效,更深层次的影响,可能是谁也没有想到的,那就是对于整个中国的农民房买卖的影响。
唯一有后手的是,现在买房的人提出诉讼,认为其信赖利益受损,要求赔偿48万。关于赔偿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是不是能判决得到赔偿,这将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得不到赔偿,那么导致的将是无数的农民房被收回。
本律师曾接到过很多的咨询,关于农民房买卖的问题,曾有很多人希望通过律师见证来回避法律风险,然而我需要提醒的,律师见证了并不就是认同这个文件的合同有效性,律师的见证可能更多的就是对于签名真实性的一个见证。所以这也是公证处为什么不对农民房买卖进行公证的原因,因为这种买卖本身就有违法的地方。
本律师认为:虽然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宅基地不能出售给城市居民,但是国家也要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像深圳已经完全城市化,而在这个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房,应该允许部份村民将其自有的宅基地进行出售,当然这可以通过特区立法来实现。
同时该问题也不是说完全没有解决的途径,首先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回收房产的赔偿进行约定,这样从一个层面阻止了农民回收农民房。第二个解决方法就是:国家的规定是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那么买房者找一个农村居民的近亲属,先办理买卖,再办理赠予,通过这样的途径来合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