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7-12-05 16:11

案情:小姐和李小姐有购买意向,小姐想将其名下某物业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小姐。小姐因为手头权有二十万的现金,需要做银行按揭,在商谈过程中,当时中介口头承诺,小姐要做八十万的银行按揭完全没有一点问题。于是王小姐遂于李小姐签定买卖合同。然后随着交易的深入,小姐所需要的八十万银行按揭却最终无法作出,银行只愿意承诺贷款六十万。小姐却无法补齐二十万首期款,小姐说中介曾承诺可以贷款八十万,现在不能贷到,应当解除合同。小姐不愿意,认为根据合同中的约定,首期款要多退省补的,所以要求履行合同,否则没收小姐所交五万元定金。双方起纷争。

 

律师点评: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主要就是一个银行按揭款的数额问题。经常中介会在买卖过程中做出一定的承诺,说一定可以给买家贷到多少款项,但是仅仅也就停留在口头表述上,而在合同是并没有约定一定不能贷到相关的款项,那么买卖双方解除合同,买家也常常不能在中介作出承诺是,注意到保存证据,所以常常至使自己最后的权益受损。就本案的最终结果判断,本律师认为,小姐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以后在首期款明显不够的情况下,中介承诺能贷到多少款项,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明确如果贷不到那就解除合同。同时在中介进行承诺时,注意保存证据,最好是不要让中介的承诺仅仅停留在口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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