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3-26 20:54

随着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一手新房的房贷也受到了冲击,然而根据深圳现有的状况来看,通常百分之八十的客户都会选择按揭付款的方式。然而通常在买房时售楼处都会告之客户预计大约可以贷下多少款,客户都会根据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告之,而来确定自己的付款和是否决定买房。
然而现在会碰到的情况,有时候银行根本无法按照售楼处的预计支付按揭款,如果客户有多的现金,会选择补齐首期款,而一但客户无法补充首期款,该房款无法继续支付,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第六条贰的规定按揭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小写         ),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在本合同中却没有对于如果银行贷款下来的责任如何承担进行分割,本来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支付价款的义务在客户,那么一但银行贷款无法支付应该是由买方进行承担。然而在合同却约定有首期款,同时也确认其他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的情况下,也就是买卖双方都确认了支付数额和支付款项的方式,所以如果非双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支付,那应该由双方共同来承担。
但是现在通常开发商会在一个补充协议中回避掉这一责任,就是通常另行约定,如果一但银行无法按照预计的放款,买家应该补齐首期款。而一做法,就增大了买方在支付首期款上的责任。
然后就是在被充协议中有开发商不进行协助的条款时,然后在买楼时,售楼处同样会告之客户说,可以贷到几成,同时也保证会贷到几成,但在合同却没有体现,售楼处工作人员有误导的意思,最好的做法就是让开发商另行出具承诺书,一但无法按照承诺的贷到七成或八成,那开发商应该退还首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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