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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于期房买卖并不无效的确定的,很多人对于期房的买卖开始认可,然而对于期房买卖中风险却并没有认知,现在笔者就期房买卖中的风险进行一个述说:
1、物权无法发现转移。
期房买卖因为买卖的是预期房,只有产权人有预售合同,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但是对于预售合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变更的,也就是说,在预售合同上,无法变更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期房的权利人是不善意的卖方,其完全可以在新红本出来后,转卖给其他第三人。
2、可能面临解约。
因为期房买卖,到时物权的转让要以新红本出来为基础,而红本什么时候出来,这是无法预料的,而这一段时间中,房价的上涨和跌落都可以引发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就笔者所接触的情况来看,在2007年6,7,8月份以卖方违约居多,现阶段以买房违约居多,这完全都是因为房价上下起落对于合同的影响。
3、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期房买卖因为物权变更所牵涉时间较长,所以国家政策的调整都可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现阶段的情况来说,主要是因为银行政策的调整,使得以前计划贷款赎房的人已经无法再从银行拿到更多的款项,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以上三点是现在期房买卖的主要风险,如果要对以上三点进行回避,最好的办法是找专业的律师在合同中注明,一但出现上述情况,如果来保障自己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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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房地网 刘子孺律师 期房买卖 风险 提示! |
案件:甲先生签订预售合同,购得某小区某一物业,
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甲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点: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不复杂,只是单纯的牵涉到一个期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买卖房产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证,同时再加上深圳市政府大力打击期房买卖,所以很多人认为期房买卖无效。其实不然那只是一个管理条款,而不是法律上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条款。所以不要以为期房买卖无效。
律师提醒:期房买卖并不无效,但是其中因为期房的房地产证几时出来无法预计,而如果时间过长,可能房价上涨过快,会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这时买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预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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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房地网 刘子孺律师 期房买卖 无效 预售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