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1-04 17:37

案情:甲将其名下正在按揭中的物业,通过某中介公司,以X万元的价格售予乙。因为甲名下的物业有按揭,所以要进行赎楼。甲明确提出要求乙方代为出钱赎楼,乙方有答应,中介也在场见证。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并未实际明确由谁来进行赎楼。双方履行了一部份前置程序,甲也办好了全权公证委托。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甲接到了乙方发出的律师函,要求甲方在接到律师函后七日内进行赎楼,甲方未予理睬,认为当初双方有约定是乙方赎楼。后七天时间期限到,乙方起诉至法院,因为甲方没能赎楼,买卖不能继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律师点评:本案中,其实双方对于赎楼是进行了约定的,只是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是等到双方起诉争是,中介方不愿意提供有利于甲方的证言,对于赎楼的约定,中介方说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没有约定时,要出售物业,让物权保持完整性,那就是你甲方的责任,所以法院按照这一点判决甲方败诉。

 

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确,或者对于原来双方口头上的约定,并没有在签订合同时,订立到合同中去,完全是抱着一种信任的态度去处理事情,当然这种情况下没有出问题则好,一但出现问题,没有别的证据进行行辅助证明的话,无法证实当初双方的真实约定,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提醒大家,签合同时,先小人,君子,所有的约定都在合同中列明,不要完全依赖口头约定。

liuziru┆ 阅读(560) ┆ 评论 (94)


发表于 :2007-12-27 09:57

案情:甲将其名下物业作价X万元出售给乙方,因乙方无法一次性付款,而于是乙方选择按揭付款,乙方有办理出银行贷款承诺书后,甲方将其名下物业过户给乙方。双方对于新证的领取,以及办理抵押没有约定。甲方也未能明白银行贷款承诺,只是一个承诺书,有一人前提是乙方要去银行办理抵押。一周后,乙方名字的房地产证领出,因为甲方没有能控制到该房地产证,所以乙方迟迟不办理抵押,在这一段时间过程中该物业却被丙原来某一不良债务的债权人查封。甲方因无法拿到房款,而起诉乙方。

 

 

法院最后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但是乙方却没有别的物业和其他财产,使得执行不能顺利进行,甲方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实际的保障。

 

律师评点:本案情况不复杂,只是因为买方拖欠卖方房款而产生诉争,事情简单而明了,但是事情的最终结果却是未能得到圆满的解决,使得卖方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为什么?那就是因为卖方没有控制到新出的房地产,没有及时让买方在银行办理抵押。

 

律师提醒:银行贷款承诺书,只是银行承诺你一但将该房地产到该银行进行抵押,银行愿意贷款的数目,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买方要去银行办理抵押才可以,所以卖方不要以为银行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就是银行担保你一但卖房,卖方就能拿到多少钱,而是卖方需要控制新出的房地产证,同时要控制让买方及时办理按揭抵押。

liuziru┆ 阅读(406)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