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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城中村的改造需要律师的配合以及需要请专业的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现在就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专业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进行简要的述说。本人认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律师能参与以及提供帮助的问题众多,今天仅提出五个问题,进行说明,其他问题留待改日说明:
(1)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确认;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到补偿面积,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大部份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是还尚有一部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而显然国有部份肯定得不到补偿。同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确认,有利于补偿的实际到位,将补偿发放到实际权属人手中,防止重复补偿,也更有利保障被改造方的权益,因为地上附着物就包括建筑物,和绿地等等。
(2)政府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
只有签订了相关的改造框架协议,才使得改造者的地位得到确认,同时也是确认该改造计划的性质,因为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有着明显不同,同时就地价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办理,均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优惠,而律师的介入帮助起草相关的改造协议,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关系。
(3)拆迁改造主体资格的确定及拆迁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实体;
因为拆迁涉及到后面项目的改造,拆迁是改造的基础条件,以什么主体去办理拆迁许可证,以及如何办理,这些过程,均可以由项目负责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以及协助办理。
(4)村内股份制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及与其他机构合作;
如果由村内自行组织改造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改造的话,那就涉及到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利益如何分配,以及在开发过程中,谁为主开发,谁作为配合方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以及出现一些情况下责任如何承担,这可能都是项目律师需要在开发之前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所做的工作,同时这个中间还涉及到可能双方律师的一个变判过程。
(5)村外其他机构参加城中村改造竞标或挂牌过程;
因为村外其他机构参与城中村改造,用的是招标或挂牌形式,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包括一个招标书的制作,以及后面一但招标或挂牌成功后还有一个协议的签署过程,而这个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较多,同时协议标的比较,应该由专业律师全程参与,更有利于权益的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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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刘子孺律师 深圳 城中村改造 法律问题 律师实务 |
深圳是全国第一个所谓的消除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其实还有遗留的问题尚未解决,包括城中村的问题,城中村是所有城市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只是情况会有所不同。在深圳来讲,城中村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在这个角落里龙蛇混杂,深圳很多的公司老总最初都是从城中村的租赁房屋中走出,也有很多的犯罪情形发生。深圳市政府早就开始了城中村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仅就深圳的城中村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目前深圳市关于城中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然而这些问题,均只是对于城中村的改造进行了一些整体上的把握,却没有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述说。
城中村的改造主体限于深圳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被补偿的主体是在城中村居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具有深圳户籍的成员,包括在村内合法拥有住宅的其他居民。对于被补偿主体,包括的不仅是原住民,也有可能包括外来人口,却在城中村拥有合法住宅的人,所谓合法住宅,是否包括买卖的农民房?本人认为要看该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是城市户口的人,是禁止买卖农民房的,这种情况下,买方显然无法得到补偿,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因为这中间还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以及出现补偿情况下,收益归谁所有的问题。补偿方式也分几种,第一种是置换方式补偿,但是置换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超过部份只能货币补偿,第二种是直接货币补偿,第三种就是置换与货币补偿结合。然而与内地有所不同的是,之前在内地所接触的一般当地政府都会出台一个补偿意见,对于建筑物如何补偿,青苗如何补偿,都会有明文规定,当然这更多的是保护政府利益,政府的权益会得到重大的保障,然而在深圳市我并没有找到相关的规定,在上述所列明的文件中,都只是说要改造方与被改造方进行商谈,并用书面协议固定下来,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政府走在中国前列,真正保障了权利人的物权,至少没有强拆这一规定。然而谈判那么会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也许多补偿一百块钱一个平米,多补偿出去的钱可能就要用亿来计算。
对于城中村的改造的目的就是空出土地进行重新建设,土地一但空出,重新开发,就存在地价的补偿问题,就目前的规定来说,政府是根据规划所最后批准的容积率来进行地价规划的,根据所批准的容积率来进行分段收费。同时对于城中村的改造的改造方的限定,除非是经政府部门同意外,村内原本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准参与进行改造,并且如果是外有的单位改造,区政府应当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这一点上是为了避免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果由原有股份公司进行的话,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为毕竟股份公司会争取其股东的权利的。
以前仅是对于城中村改造中一些法律规定进行初探,在后面可能会说明一些律师在城中村中改造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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