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4-13 02:01

因为最近楼市的冷遇,很多开发商开始用降价的方式来争取业主,更有某开发商突出奇招,直接补偿以前高价买房的业主,或被装修,或直接还钱。然而这只是某一开发商的行为,针对更多的没有采取行动的开发商,他们的业主开始在想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了,有的拒付银行按揭款,以试图给开发商压力,或更有甚者,直接用诉讼方式解除。

那么,对于高价买房者,针对开发商的降价行为,是不是可以要求返还差价呢?有幸在《南方都市报》上看到四月九日第二版的一篇推荐文字《购房者要求“差价补偿”有法可依》,认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差价,本人认为该文字有不妥地方。

从房地产的买卖来看,其经过了众多环节,是完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比较后,再和开发商签定相关的合同,签定合同各方均为行为能力者,所以其合同无法从某一个角度上面进行否认。

然而最重要的就是价格问题了,房产的价格,是开发商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制定的,有其市场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得到了业主的认何,不可否认,在一定的阶段中,房产的价格是暴利,《南方都市报》上文字的着眼点就是价格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这一点我是认可的,因为在我2007年时的一篇博文中明确就指出过,房价完全可以通过物价局进行核准,这中间有一定的不作为。但是在物价局没有进行核准前,其价格是双方的确认,所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也于法无据。因为一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的话,那么在2006年时销售的房屋,开发商是否又可以要求业主来补充价格呢?显然这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这都是市场行为。

当然有的也不绝对一尘不变的,如果开商在进行销售时,就有会保值条款,或承诺不会降价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商得到补偿,然后本人在从来以来尚未见到相关的承诺书。

liuziru┆ 阅读(573) ┆ 评论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