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发表于 :2008-07-22 01:11

今天你断供了吗?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深圳业主们的问候语,在最近断供成了流行语,包括近段时间的中央电视台,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都极为关注深圳的断供行为。在中央电视台的相关报道中,提到将会形成断供潮,而在《南方都市报》的相关报道中引用银行部门的相关说法,断供者仅为一例。这两个报道,本人都不太认同。

本律师团队的张茂荣律师分别已经写了《睁眼说瞎话 深圳楼市断供岂止一两例》以及《生于忧患 死于安乐 再谈当下的断供》两文,对其中一些情况均作了说明,我个人仅就我朋友的案件来讲一些情况。

我朋友于20085月被南山工行进行的起诉,开庭日期定在8月。根据三方所签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银行只有在借期期限内,借款人连续三期或总共六期未能正常还款,才能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而我的朋友在五月被起诉,那就意味着,在五月份之前,我的朋友至少有三期未能正常还款。而事实上是,我的朋友有连续四期未还款,而被起诉。并据我朋友讲,他并不是第一个,那么央视所提及的将至断供潮,其实可能早就在形成,只是尚未形成大浪,所以大家都无法看到在平面下能量的聚集。南都的报道官方认同的仅一例断供,报道中所提及的却并非我朋友,我不知道我朋友都已经被起诉了,是否可以被官方认同为第二例。如果真正按照《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进行逻辑推理,那我朋友可能就是第一例被起诉断供者。我对这个推断结果保持怀疑。

根据国泰君安的报告,今年我国房地产行业总资金缺口高达7100亿元,然而有业内人说总资金缺口高达1万个亿以上。我不知道哪个的推断会更加真实可信,在如今这种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什么有部份一手业主会选择断供来“危胁”开发商?从法律角度上,根据双方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开发商是作为一手业主的担保人,业主不再还供,那么开发商将同样面临被起诉的危险,这样会让开发商雪上加霜。如果再加上这部份资金缺口,可能开发商的总资金缺口会超过上述规格。业主可能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得到补偿,因为没有哪个开发商可以保证自己所开发项目中,百分百的没有一点违反规划或合同的地方,业主通过这种捆绑利益,而进来逼使开发商接受一些合理要求。为什么说是捆绑利益,因为断供,其实对业主来说也危害深重。

很多人在这种断供潮和资金链断裂,资金缺口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认为很多中小开发商将会被并购。是的,一部份中小开发商会在这种“雪灾”中死去,但我觉得更多风险的是大开发商,去年的行情,开发商占地为王,但到了今年,却转化成为现金为王,而根据我国的相关土地政策,两年之内拿到的土地不动工,有被收回的可能性,所以在去年大量拿地的基础上,为了避免土地被收回,部份开发商被逼无奈,强行开发。而大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也就更多,一个项目的投入可能高达数亿元,一但资金链出现问题,项目将无法继续,只得烂尾或者被别的公司收购。而我所接触的部份中小公司房地产,开发一个项目,赚一个项目的钱,不紧不慢的拿地,不紧不慢的开发,不储存土地,自己手头的现金量也足够开发一个项目,而不需向银行借款,这种情况下显然不会死亡。

任志强曾在凤凰卫视采访时说,他认为要分清房地产市场的冷淡和宏观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谁因谁果的关系,并且认为房地产局部的调整,不会使整个大盘都会出轨。

我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就像曾看到的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我们只是在做俯卧撑。我引到断供这件事来说,那就是深圳的断供,不会给全国造成多大的影响。

我是不太认同他这种观点,中国的房地产本来就是在良好轨道上运行的吗?拿地,违建,拆迁,有一个形象的词,很黑很暴力。我们是市场经济吗?我觉得在中国国情下,当你触及到一定底线,任何东西都是可以牺牲的,更何况开发商的利益???深圳的次贷到底有多少?肯定过百亿。但是断供的有多少?根据目前一些报道上的说,半岛城邦,碧水龙庭等都将会选择断供,如果报道消息属实,那么我想这两个小区断供的都将会过亿。

现在更有部份业主希望寻找银行的漏洞,来追求断供的合法性,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于首付有着一个限定,然而在深圳楼市高峰时期,却有着很多房产,都是通过在银行备案的合同提高成交价,最终实现零首付。本人在回答搜狐采访时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复,断供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存在着可能,但是一但进入现实操作,将会困难重重。

现在在各大网站,号召断供的人此起彼伏,如果当断供成为一种习惯,并形成风潮,受损的不仅有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等等。后果是什么?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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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3-26 20:54

随着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一手新房的房贷也受到了冲击,然而根据深圳现有的状况来看,通常百分之八十的客户都会选择按揭付款的方式。然而通常在买房时售楼处都会告之客户预计大约可以贷下多少款,客户都会根据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告之,而来确定自己的付款和是否决定买房。
然而现在会碰到的情况,有时候银行根本无法按照售楼处的预计支付按揭款,如果客户有多的现金,会选择补齐首期款,而一但客户无法补充首期款,该房款无法继续支付,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第六条贰的规定按揭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小写         ),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在本合同中却没有对于如果银行贷款下来的责任如何承担进行分割,本来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支付价款的义务在客户,那么一但银行贷款无法支付应该是由买方进行承担。然而在合同却约定有首期款,同时也确认其他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的情况下,也就是买卖双方都确认了支付数额和支付款项的方式,所以如果非双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支付,那应该由双方共同来承担。
但是现在通常开发商会在一个补充协议中回避掉这一责任,就是通常另行约定,如果一但银行无法按照预计的放款,买家应该补齐首期款。而一做法,就增大了买方在支付首期款上的责任。
然后就是在被充协议中有开发商不进行协助的条款时,然后在买楼时,售楼处同样会告之客户说,可以贷到几成,同时也保证会贷到几成,但在合同却没有体现,售楼处工作人员有误导的意思,最好的做法就是让开发商另行出具承诺书,一但无法按照承诺的贷到七成或八成,那开发商应该退还首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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