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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mrls于2008-02-10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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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希艳照事件引发全民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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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冠希艳照事件引发全民违法?!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只有在全世界的目光都注视之下,有关部门才能开恩让我们长大一次,为期20天左右。当目光一转开,马上就给我们穿上开裆裤,以慈爱有加的眼神看着这些能够做对外贸易、开发计算机程序、把火箭发射到月球上面去的“孩子”,让人几乎认为这些《花花公子》是给老百姓的压岁钱。”
陈冠希艳照事件曝光后,香港警方高调介入,而大陆警方亦积极配合,协助港警监察内地网站及热门讨论区!更有报道,吉林警方提醒网民称对类似的淫秽色情照片尽量不要动,即使浏览也是违法的!而包括警察在内的凡夫俗子食色男女们又有几个能抵挡得住“好奇”、“好色”的诱惑呢?!所以只要有可能,人们还是在千方百计地搜索浏览,于是乎艳照在网络世界以势不可挡的速度一发而不可收,于是乎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民违法时期(就是没有搜索看到,因已有“犯意”,也属“未遂犯”)!
浏览色情图片违法论的法条依据是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该规定让本律师想起了前些年夫妻在自家看黄碟被拘事件、08奥运期间北京开戒《花花公子》等国外色情杂志事件、某内地政府招商引来外资时,因外商独在异乡不堪寂寞找小姐被重罚……为什么同样在中国的土地上,中国的法律却能够对外国人网开一面,以致于很多中国人暗自庆幸可以沾了外国人的光一饱色情眼福?中外对待色情杂志的法律冲突折射出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通过其选举出的人大代表制定出来的法律为什么反倒成了全体人民的行为羁绊?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而个体的公民在自家浏览色情图片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如果一个法规已几乎被所有的人普遍地经常地违反,这个法律还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吗?
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离开民意基础,法律已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本质!陈冠希艳照事件引发全民违法的尴尬,是法律强奸了民意还是民意强奸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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