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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mrls于2008-02-28 15:51
《物权法》更正登记制度或将沦为交易双方合法避税手段
《物权法》更正登记制度或将沦为交易双方合法避税手段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了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其立法本意在于改正错误的不动产登记,维护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更正登记是对错误登记的依法纠正,不属于房地产的转让,故无需交纳任何税费,也正因如此,该制度极有可能被交易双方所利用,以达到避税目的。
房地产买卖双方完全可能恶意串通,以买方名义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更正登记,主张交易的不动产登记有错,要求将所有权人更正为自己,在提出申请后,卖方只要出具一份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后,登记机关便必须更正,将卖方的名字更正为买方的名字。房地产更正到买方名下后,卖方再收取买方购房款,最终实现买卖目的。
更正登记制度的上述法律漏洞急需对司法机关对其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释及相关审查机制,否则现有的税收政策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附《物权法》19条第1款内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该予以更正。
投资合作:我朋友一介寒拟出版《万科批判》,现对外征寻合作伙伴,具体合作方式请电13267076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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