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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mrls于2008-07-07 13:37
质疑:法院会判决徐滇庆承担“房奴”购房损失?
                                                                质疑:法院会判决徐滇庆承担“房奴”购房损失?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大限将至,2007年7月,“徐牛赌门事件”进入高潮,北大教授徐滇庆、深圳地产评论家牛刀深圳房价之赌几乎覆盖深圳各大主流媒体、电视、网络,徐虽已表示道歉,但牛穷追不舍,认为其没有诚意,名为道歉,实为辩解,而其间半路又杀出了个程咬金,深圳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发布致深圳市民公开信,号召“房奴”起诉徐滇庆,并声称如徐在7月11日(赌期届满之日)未能如期道歉,将提起诉讼。
    本律师不是房地产市场研究专家,对谁赢谁输及赌局的实质意义不做评述,但认为即使徐赌输也不负有赔偿深圳“房奴”购房损失的义务,即使徐拒绝道歉,除牛之外的深圳市民也没有权利要求法院强制其道歉!现发表自己一管之见与金律师商榷并请网友评论:
 
    一、徐滇庆没有赔偿深圳“房奴”购房损失的法定义务
    首先,徐与深圳“房奴”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影响房价涨跌的因素很多,购房者买房后房价缩水变为“房奴”属于正常市场行为,徐预测深圳房价必涨并没有诱导深圳市民积极购买的故意,更没有承诺如房价下降将赔付购房者损失,其预测房价纯属个人行为,是在行使自身的言论自由权利。
    其次,深圳“房奴”无法举证其购房损失与徐言有关
    进入2008年深圳房价下跌,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开发商主动降价,深圳市民购房受损纷纷要求退房,其实明白人一眼就看出,以受徐错误诱导购房受损起诉徐只不过是其无奈之下的借口而已,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作为终身居所,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人一生中最大的投资,购房者不可能仅仅因为徐的预测而购房!反过来再看牛,牛在几年前就预测深圳房价必跌,岂知2007年上半年房价一路飙升,我就看到有网友在牛博客留言“牛刀,你真牛B,几年前就说房价下跌,信你话,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买房,现在买不起了,误我买房!”,如金律师所言,那这位网友是否也能起诉要求牛赔偿损失呢?!
    第三,徐对深圳房价的预测属于其言论自由范围,并不违法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该规定并没有对行使言论自由公民的身份、地位予以限制,结合《宪法》第33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徐的身份地位对其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影响,徐在一年前预测深圳房价必涨并无违法之处,因点评深圳房价失误要求徐赔偿无异于要求股评专家赔偿股民损失!
 
    二、除牛刀之外,深圳市民对徐滇庆不具有道歉诉权
    首先,主体方面,深圳市民不属于赌约主体,即使徐赌输不道歉也不具有诉讼请求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合同主体之间存在诉权,徐牛赌门事件的双方主体是徐和牛,深圳市民只是合同外第三方(如果赌约可视为合同的话),而且与赌约本身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具有法定诉权。
    其次,实体方面,深圳市民只是徐牛赌约中的“受益方”(无端被道歉),不负有任何义务,亦不享有任何权利,无论徐牛谁赌输赌赢权益都没有受损。本来徐牛赌是徐牛之间的事,谁输谁赢与深圳市民无关,无论谁输都没有向深圳市民道歉的法定义务,只是为了提高市民的重视程度和社会的关注度,徐牛将向深圳市民道歉作为赌约践行结果(在法律之外为自己设定了额外义务)。如此以来,天上掉馅饼,深圳市民反倒受益。
    第三,徐牛只是向对方承诺如赌输向深圳市民道歉,并没有向深圳市民承诺,只负有应对方要求向深圳市民道歉的义务,不负有应深圳市民要求道歉的义务。
 
    三、徐牛深圳房价之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情感行为尚待商榷
    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徐牛深圳房价赌约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尚不确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无论侵权民事责任还是违约民事责任,都必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徐滇庆和牛刀房价之赌没有侵犯深圳市民的民事权益,无论谁输都不应承担深圳“房奴”的购房损失!
 
    上篇文章《租客拖欠多久租金,业主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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